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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f88娱城2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2 08:22:55

  鼎泰高科: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合乎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第二章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第九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摘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第十二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合乎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明确的目的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没办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董事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审计委员会成员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情况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十七)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四)做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做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极度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另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做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以下规定披露和履行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该依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

  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不正常的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可以要求公司向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第四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第四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CEO、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公开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公开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

  (六)证券部对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第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有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

  第五章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公开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

  第五十六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与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议、审计委员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五)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和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和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第二节董事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定要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公司已经发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公开披露职责的行为

  (二)关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发现信息公开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第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一定要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对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说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章信息公开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六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第六十六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

  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

  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两日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长可以每时每刻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条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

  第七十二条公司依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

  第七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经营事物的规模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

  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

  第七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

  第七十五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其因泄露保

  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七十六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第七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第八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第八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第八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因涉及商业机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机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第八十四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第八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等财

  第八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

  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第八十八条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

  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

  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

  第八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第九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

  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

  第九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

  第九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合规审查后

  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

  第九十五条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进行

  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

  第九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九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第九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第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第二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十二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三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第一○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五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

  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六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公开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第一○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第一○八条公司出现信息公开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第一○九条信息公开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第一一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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